【案例】
投资者是某证券公司的客户,在与新客户闲聊时候发现自己的佣金标准高于新客户。投资者找到营业部沟通,得知其交易佣金标准确实与新客户不同,原因是近期营业部在进行新户招揽,因此在一段时间内为新客户提供佣金优惠。同时,营业部工作人员表示投资者本人的佣金标准也是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
【相关规定】
(1)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将交易佣金与印花税等其他相关税费分开列示,并告知投资者。证券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营业场所、客户端同时公示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并按公示标准收取佣金。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收取证券交易佣金,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收取的佣金明显低于证券经纪业务服务成本;(二)使用“零佣”、“免费”等用语进行宣传;(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2)根据《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证监发〔2002〕21号)第一条规定,一、A股、B股、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佣金(包括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A股、证券投资基金每笔交易佣金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B股每笔交易佣金不足1美元或5港元的,按1美元或5港元收取。
【提醒】
证券交易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收取的佣金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证券公司收取的证券交易佣金是证券公司为客户提供证券代理买卖服务收取的报酬,可由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收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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